应收账款设质是否需要交付债权凭证

2024-05-18 18:08

1. 应收账款设质是否需要交付债权凭证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如果出质人违背诚信原则转让应收账款或续作保理或再次出质,则危及质权人的债权实现。为便于质权人将来实现质权,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出质人应当承担交付权利证书的义务。但该交付证书行为,并非质权的成立或生效要件,而仅是出质人的一项合同义务。
一、动产质权的生效问题
1、交付质押财产是质权的生效要件
动产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动产具有易于转移、难以控制的特点,为了保障动产质权的实现,也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条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以交付为生效要件。
2、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动产质权合同,该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权人占有时,质权才发生效力。出质人代替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不成立。质权合同中对出质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在质权合同生效前质权人已经占有质押财产的,质权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发生效力。
二、物品质押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
1、质押合同应采书面形式。
2、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押担保的范围质物移交的时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述内容的,可以补正。
3、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4、质押担保的范围一般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收取的孳息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下列权利可以质押: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7、以动产设质的,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应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三、哪些权利质权需要登记
参见《民法典》权利质权一章的规定,下列的权利质权在设立的时候是需要登记的: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应收账款设质是否需要交付债权凭证

2. 应收帐款是债权吗

应收账款属于债权的一种。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因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行为,应向购货单位或服务接受单位收取的款项。应收账款包括企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应从购货方或接收方收取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增值税以及代垫包装费、运杂费等。债权是因合同、侵权等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应收股利等款项统统都归属于债权。
一、企业应收账款能不能转让及如何转让
企业应收账款能不能转让。企业应收账款转让主要有以下两种方式:
1、应收账款抵押是指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与信贷机构或代理人签订合同,以应收账款为担保,企业有权在规定期限内限制一定数额的贷款资金的融资方式;
2、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信贷机构筹集所需资金的一种方式。
企业应收账款能不能转让。应收账款转让是指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以获取资金的融资方式。质权人需要与质权人就应收账款质押签订质押合同。
二、票据转让需要主要什么
在应收票据的收回和背书转让的时候应该注意的事项有以下几点:
1、应收票据到期收回款项时,应按票面金额予以结转;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承兑人违约拒付或无力支付票款的,应于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委托收款凭证、未付票款通知书或拒付款证明时,将其转作应收账款。
2、将持有的应收票据背书转让时,应按票面金额结转。如为带息票据,还应将尚未计提的利息冲减财务费用。
3、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4、本科目可按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5、应收票据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借记本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还应进行相应的处理。
(二)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减去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财务费用”等科目,按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或“短期借款”科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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