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FG公司诉刚果(金)案的案件发生过程

2024-05-18 23:15

1. 美国FG公司诉刚果(金)案的案件发生过程

刚果一方认为,提供矿产予国营的中国中铁,以换取中国中铁于当地投资大量基建,包括高速公路、机场、医院及公营房屋等,这属两个主权国的国家行为,根本不容香港法院作出裁决。观点获高院原讼庭法官芮安牟接纳,原审时刚果获判胜诉,令美国基金公司FG Hemisphere Associates LLC不能向中国中铁讨债。但刚果于原审时提出,即使主权国的国家行为说法不成立,刚果在港也享有「绝对外交豁免权」,即主权国于香港法院获无条件豁免,令刚果毋须还债。此说法引来律政司加入诉讼,而中国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亦三度去信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支持刚果的说法,指中央政府奉行绝对外交豁免权。惟稍后上诉庭坚持本港沿用普通法制度,有关交易不能得到绝对外交豁免,以2比1推翻刚果胜诉判决。刚果上诉至终审法院,由于首席法官马道立的妻子、上诉庭法官袁家宁曾审理该上诉案,故马道立须避席,改由另一位终院常任法官陈兆恺审理案件。代表刚果的资深大律师Barrie Barlow指出,外交部已3次明确指出中央政府奉行绝对豁免权,香港有责任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免损国际关系。惟终院常任法官包致金指出,外交部在每级法院作出裁决前,均发出一封信件重申立场,而公正的司法制度应作出独立裁决。根据《基本法》第13条,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19条则指香港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在有需要时,法院应取得行政长官请示中央人民政府后发出的证明文件,以文件内容作判案依归。终审法院依据《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释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1年8月26日作出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终审法院于2011年9月8日判决刚果胜诉。

美国FG公司诉刚果(金)案的案件发生过程

2. 美国FG公司诉刚果(金)案的介绍

2010年,刚果民主共和国(下称刚果)向中国中铁公司(国有公司)提供开矿权,换取后者于刚果投资大量基建,却遭一美国基金公司以刚果债主身分,要求截取中国中铁1.02亿美元(约8亿港元)基建投资费抵债。

3. 美国FG公司诉刚果(金)案的案件意义

案件意义重大,主要有两个,一是对于中国国企对外投资有重要指导意义,因为国企对外投资最好的途径是购买能源,而肯卖能源的国家多半是负债的不发达国家,债主往往是西方发达国家,如果美国公司胜诉,则刚果(金)卖资源给中国国企的积极性将受到打压。二是本次香港特区终审法院主动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对于香港司法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美国FG公司诉刚果(金)案的案件意义